门诊补助办法: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人员自费500元、退休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40%的补助。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第二次住院为首次起付标准的80%,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均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以三级医院、在职人员为例)1000(不含)一20000元,比例为81%;20000(不含)一40000元,比例为85%;40000(不含)一65000元,比例为89%; 超过65000元以上部份,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5%。参保人携带市民卡、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的同时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窗口办理报销审核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