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职责 1、员工个人负有据实申请,填报各种事由的责任;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审核本部门员工的劳动纪律情况; 3、办公室负责公司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的日常监督与统计汇总工作,并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考勤记录及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五条 工作时间规定 1、公司工作时间依国家规定,每周五个工作日,双休日及节假日休息。 2、工作日上下班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3、值守岗位上下班时间: 如需值守,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上下班时间表报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打卡制度及相关处理规定 1、公司实行全员打卡考勤制度,所有员工必须按上下班作息时间进行考勤打卡。 2、打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允许代打卡或不打卡。 3、非正常出勤情况处理 (1)因公出差(外勤)无法按时打卡的员工,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部门负责人在纸质考勤表上标明备注并交办公室; (2)员工请(休)假需填写OA系统的《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执行。 (3)未打卡员工,如未经登记、同时也未经部门相关领导确认的情况下,按旷工处理。 4、到岗、离岗时须如实进行考勤打卡登记,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的考勤统计失误,责任由员工本人自负。 5、打卡机的监督管理: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坏考勤设备,凡故意破坏考勤设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惩处。 第七条 考勤统计 各部门应于每月二十六日将本月本部门考勤统计表交于办公室进行考勤核实。 第八条 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规定 1、迟到、早退:按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20分钟为迟到,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20分钟离岗为早退。 2、旷工: (1)无故不到者; (2)病事假未批准或超假者; (3)工作时擅离职守者; (4)迟到、早退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计半天旷工,4小时以上计一天旷工。 第九条 请假审批 员工请假应履行逐级审批手续,事前在OA系统上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 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由总经理批准。中层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其他请假按国家或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均应在OA系统填写请假条。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脱岗的,以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缺勤处理 1、当月迟到或早退次数未超过三次者,通报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金200元。 2、当月迟到或早退次数超过三次者,通报部门分管领导并视情况在公司办公群内进行通报,并处罚金500元。 3、当月连续旷工不满3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不满5天的,按实际旷工时间扣除该时间段的个人劳动工资,最少以半天计。通报部门分管领导并视情况在公司办公群内进行通报,并处罚金800元。 4、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当月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将按实际旷工时间扣除该时间段的个人劳动工资,并处罚金1000元,且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凡发生不属于本管理制度所列的假别而缺勤的,原则上按事假处理,特殊情况根据公司办公室批准的意见办理。 第三章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上班期间严禁串岗、闲聊、干私活、玩电脑(手机)游戏、看视频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如有违反,罚款100元/次,屡犯者加倍处罚。屡教不改者可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保持工作环境安静,不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一律不准穿拖鞋、背心;仪容仪表必须端庄、整洁,服装必须清洁;男性员工不得留长发、戴耳环、打赤膊;违者罚款50元/次,并责令其立即更正。 第十七条 爱护公司财物,严禁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贴、乱画、乱刻,违者罚款100元/次,若蓄意破坏公司设备、设施者可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处罚的方式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记过、留用察看、开除四种,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除工资两种。行政处罚可以和经济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 违纪行为定性,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共同决定,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员工对工作不满意或对上级的任何指示、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述意见,但员工不得以此为理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每项违纪处分都应当通知受处分员工,并要求该员工签收,员工有权对处分提出申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最终处分决定一旦作出,员工须在处分决定上签字确认,处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在办公室。 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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