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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管理暂行办法
源自:hcjl  发布日期:2014-04-28 00:00:00   点击次数:742

嘉公积金委办〔2013〕14号

    第一条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行为的管理。

    租赁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单位自管房或单位集体宿舍(以下统称单位房)、私有住房等。

    第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行“先租后提、适当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封存账户中留有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职工;

    (二)在工作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有租赁住房自住并支付房租行为,且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承租人;

    (三)租赁期限满6个月以上。

    第五条  提取额度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过提取前承租期内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总额;

    (二)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5000元(半年为7500元)。

    第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房租支付凭证(租赁私有住房的必须提供税务发票);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四)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房公积金龙卡;

    (六)租赁私有住房的还需提供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经单位及社区或村委会审核的《住房租赁核实表》、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婚的须提供未婚证明;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需提供的资料按嘉公积金〔201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须在租赁行为结束后(以租赁协议到期日为准)6个月内办理。租期较长的,也可分次办理提取,但首次申请提取必须符合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以后在连续租赁期内,可每间隔6个月申请提取一次。具体办理程序:

    (一)租赁“单位房”提取

    1.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报单位审核;

    2.经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

    3.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二)租赁私有住房提取

    1.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开具《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2.申请人填写《住房租赁核实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单位审核;

    3.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明(包括户口簿、集体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身份证、《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出租人(房东)持户籍证明、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双方一起至房屋坐落地社区或村委会请求核实承租情况。社区或村委会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在《住房租赁核实表》上签字并盖章确认(到社区或村委会核实情况所需材料均为原件,无需复印件);

    4.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三)续租提取

    1.续租期2年内,提取申请人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租金支付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续租超出2年的,须重新提供无房证明,未婚的须重新提供未婚证明;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四)批量提取

    租赁单位自管房或单位集体宿舍的可办理批量提取。

    1.统一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办理;

    2.提供规定材料及提取职工公积金龙卡银行卡号。

    第八条  缴存职工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以支付房租名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缴存职工以支付房租名义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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